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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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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6〕114号
【发布日期】 2006-09-13
【实施日期】 2006-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6〕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讨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等,但不包括庭院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四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镇人民政府,河东、河西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城市总体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明确划定农村宅基地及其他各类用地的范围。

农村集镇、村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相结合,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

农村村民的自留地和承包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种植,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建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

第八条 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在宅基地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章 农村宅基地标准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体面积标准为:使用农用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使用村内空闲宅基地、老宅基地的,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庄、集镇规划和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可以在划定宅基地时给农村村民划定庭院用地,但庭院用地的面积一般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

庭院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等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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