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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江西省火电厂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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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赣安监管三字[2006]219号
【发布日期】 2006-09-13
【实施日期】 2006-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西省安监局关于江西省火电厂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火力发电企业: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397号令)、《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以及《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38号令,以下简称“138号令”)的规定和国家安监总局、电监会《关于两起电厂灰渣库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06]141号)的要求,从今年起,在全省火电厂灰渣库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现对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考核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火电厂(含厂矿企业自备电厂)的灰渣库,均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许可证承办工作分工

  根据138号令的界定,电厂灰渣库是尾矿库的其中一类,办理灰渣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和程序与非煤矿山基本相同,即遵循“设区市局初审、征求行业意见、省局审核发证”的分工原则,所有火力发电企业向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签署初审意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征求驻赣电力监管机构意见,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证的申办程序

  (一)自查整改。火电企业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6号令)和省政府138号令及有关文件规定,完成企业安全管理和灰渣库安全生产条件整改后,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并备齐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安全评价。火电企业委托有资质的评价机构,依法对灰渣库进行安全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告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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