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政〔2006〕50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使我市各有关单位切实贯彻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发(2006)22号)精神,做好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工作,现将自治区人事厅、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年度招聘计划的申报。各县(区)、市直各部门负责在每年12月中旬前分别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申报所属事业单位次年度的公开招聘计划,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编制使用计划,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增人计划,方可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 二、关于实施方案的报批。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实施方案须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三、关于考试的组织管理。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根据各县(区)、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统一制定招聘简章,并按规定发布招聘信息。每年公开招聘的笔试、面试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计划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笔试。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桂政发〔2005〕45号)文件精神,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使公开招聘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登记的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时,均需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的人员除外。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 公开招聘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使用编制的控制和管理工作。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编制结构、经费核拨方式、聘用人员控制数以及现有人员结构情况对公开招聘的编制使用计划进行审批。
二、组织与启动
第六条 公开招聘的组织工作分级负责。 自治区及各委、办、厅、局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市及其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事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受组织招聘部门的委托,为公开招聘提供服务。 第七条 年度招聘计划和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均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在公开招聘前必须先向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分别申报年度招聘计划,年度招聘计划包括编制使用计划和增人计划,要求提供单位编制数、单位经费核拨方式、现有人数(专业技术人员数、管理人员数、工勤人员数)、同意用编数及已聘人数、拟聘岗位及人数等内容。经机构编制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用编和增人控制数后,方可确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公开招聘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招聘工作各环节的办结时限等。 自治区直属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