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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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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聊政办发〔2006〕65号
【发布日期】 2006-09-13
【实施日期】 2006-09-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聊政办发〔2006〕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我市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拥有十分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民群众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文化遗产,是聊城人民勤劳、勇敢、善良和聪明智慧、博大胸怀的高尚品格的结晶,是聊城灿烂历史文化的重要体现和延续,是中华民族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利用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对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推进“文明聊城”、“平安聊城”、“和谐聊城”建设,实现建设卓越秀美的江北水城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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