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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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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本政发(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9-14
【实施日期】 2006-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推进本溪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6)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十一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提高企业自身素质;推进非公有制企业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新兴产业,着力发展一批企业集团,打造百强民营企业;努力使非公有制经济成为全市经济的主体,社会就业的基本渠道,财政收入和群众致富的重要来源。
  (二)“十一五”全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完成企业增加值379亿元,年均递增21%;完成营业收入1084亿元,年均递增21%;上缴税金完成26.8亿元,年均递增12%。同时,要努力打造百强民营企业,到2010年全市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要力争达到150户,其中营业收入超亿元的企业100户。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支持力度
  (三)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政增长情况逐步扩大资金规模。各县(区)政府也要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采取补助和贴息方式,重点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具有示范作用的科技型、外向型、就业型等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加快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精、特、新项目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项目。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获得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项目,市、县(区)可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各级财政支持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要向非公有制企业倾斜。
  (四)全面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公平待遇,使非公有制企业享受与国有企业一样的减、免、退税政策,对法律、政策没有明文规定、权限又在地方的税收,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优惠政策;对税收增幅大、贡献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各级政府给予奖励。严格控制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税收检查,取消一切多头、重复检查。加快实施国税、地税相互委托代征、一卡式服务等简便办税申报措施。
  (五)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技术创新。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办科技型企业、科研开发机构、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改组和参与本市重大技术创新攻关项目、产业技术研发项目、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型国有企业技术中心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技术专利,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予以科技专项经费资助。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非公有制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其项目经市有关部门立项并报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该项目购置设备的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六)鼓励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支持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可享受短期贷款贴息支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从事资源开发、能源开发、加工贸易和服务贸易,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带动产品和技术出口。对由境外投资及跨国经营而带动出口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予以奖励。
  (七)非公有制企业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时,与国有企业同等对待。投资用于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环保、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用地,经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鼓励非公有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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