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杭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文化名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杭州市编纂的地方志,区、县(市)编纂的地方志。 三、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