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2006〕6号
【发布日期】 2006-09-14
【实施日期】 2006-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杭州市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全面、客观、系统地编纂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文化名城建设作出应有贡献,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分为:杭州市编纂的地方志,区、县(市)编纂的地方志。
  三、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