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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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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玉政发〔2006〕31号
【发布日期】 2006-09-14
【实施日期】 2006-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经济开发区、玉柴工业园、海峡两岸(广西玉林)农业合作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玉林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本级直管公房的管理,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承租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自治区建设厅《实施<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本级直管公房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林市市本级管辖的直管公房。
  第三条 本办法称直管公房是指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地产,包括解放后人民政府接管国民党政府的房地产、接管没收封建性质的房地产和依约、依政策收归国有的房地产以及人民法院裁判确权等形式的国有房地产。
  第四条 玉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直管公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直管公房的管理工作。
  玉林市城区房产管理所和玉林市乡镇房产管理所为市人民政府直管公房的房地产合法产权代表人,代表市人民政府对直管公房进行管理,并具体承担相关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 直管公房管理部门应坚持“有偿使用、以租养房”,“盘活、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直管公房承租人(单位)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直管公房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第六条 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单位、承租个人)或直管公房使用人(使用单位、使用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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