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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规范(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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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09-14
【实施日期】 2006-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规范(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九月十四日
 
长沙市重大活动卫生保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工作,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危害,保障食品卫生安全,做好医疗救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以下相同)卫生行政部门对具有特定规模的重大社会活动实施的卫生保障工作。
  第三条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主要包括食品卫生监督、医疗救治以及防范发生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四条 重大活动卫生保障坚持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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