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教委财〔2006〕54号
【发布日期】 2006-09-14
【实施日期】 2006-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54号


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物价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
  现将《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精神,就进一步做好本市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收费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杂费政策。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本市已制定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免除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4号),按照“先郊区、后市区”的工作方案,从今年春季开学起分阶段免除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秋季开学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部免收学费费。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