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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或重新登记的通知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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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浦政办发〔2006〕91号
【发布日期】
2006-09-14
【实施日期】
2006-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或重新登记的通知
浦政办发〔2006〕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发展我县优势农业产业,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根据我县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精神,对全县范围内的农业龙头企业重新审核、确认及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要求。按照《浦江县农业龙头企业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要求》(附件)组织申报材料。
二、对现有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要求。现有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不须参加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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