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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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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06〕216号
【发布日期】 2006-09-14
【实施日期】 2006-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  2006年“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假日办《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通知》(假日办(2006)54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提高认识,高标准做好迎接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
  今年“十一”是实行长假制度以来的第18个黄金周。“十一”黄金周适逢国庆,是旅游者出行高峰时期。做好旅游工作,拉动内需,刺激消费,确保旅游者安全出行,是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假日旅游协调机构的重要职责。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从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对做好“十一”黄金周旅游工作的认识,不断完善假日旅游工作机制,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地要按照“安全、秩序、质量、效益”四统一的目标,切实做好迎接黄金周的各项准备工作,让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和谐、丰富多彩”的“十一”黄金周。
  二、抢抓机遇,抗旱增收,促进旅游经济快速增长
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假日旅游协调机构要在黄金周期间,抢抓市场商机,结合当地实际,加大旅游产品的开发和旅游宣传促销力度,促进旅游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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