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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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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北省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邢台市人民政府令〔2006〕第24号
【发布日期】 2006-09-14
【实施日期】 2006-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9月13日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姜德果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邢台市城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拆迁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改善城市环境,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因市政工程设施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地上附着物及地下人防工程,并对产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包括:
  (一)城市道路: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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