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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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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发〔2006〕35号
【发布日期】 2006-09-14
【实施日期】 2006-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妥善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通知
(黔府发[2006]3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产煤地区农村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的意见》(黔府办发[2005]44号)实施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贯彻落实,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得到缓解。但由于一些地方煤炭生产布局调整滞后,煤炭市场价格和运费上涨等原因,目前部分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仍然困难。为进一步妥善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各地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的重要性,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解决产煤县乡贫困农民生活用煤困难问题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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