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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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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沪民婚发[2006]14号
【发布日期】 2006-09-14
【实施日期】 2006-09-1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收养登记调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沪民婚发[2006]14号


各区、县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收养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收养登记行为,从“一切为了孩子”的工作理念出发,为被收养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抚养、教育环境,保障他们的健康成长,切实维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决定从今年10月1日开始,在本市各级收养登记中心开展对收养登记申请人建立调查评估的工作制度,即对收养登记申请人实行收养登记前的调查评估工作和收养登记后的定期回访工作。现就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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