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襄樊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湖北省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信息化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和发展应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立足应用、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各县(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协调与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与改革、建设、公安、国家安全、保密、通信、广播等部门,应当依据法定职责做好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信息化指标体系的统一规定,准确及时的提供信息化统计资料,接受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 第二章 信息化建设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