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瑞丽市村级卫生室建设及管理的意见 瑞政发〔2006〕201号 各乡(镇)、区,市直有关单位: 村级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的基础,是社区卫生服务和初级卫生保健的直接承担者,是我国社会主义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搞好村级卫生室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大措施;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之一;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具体体现。我市通过实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已建立村卫生室23个,但大部分村卫生室都未达到“合格”的标准,普遍存在房屋简陋、设备短缺、药品垫本及周转金不足、人员素质不高、管理制度不完善、功能不健全等问题。目前,我市村卫生室的经营管理基本都是由乡村医生个人自负盈亏、保本经营。个别村卫生室已名存实亡。若不进一步加以整顿和建设,很难发挥其医疗卫生服务网的基础功能作用和担负实施初级卫生保健的任务。经市人民政府研究,提出了加强瑞丽市村级卫生室建设及管理的工作意见: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完成全市村级卫生室的建设,实现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使农村卫生工作跃上一个新台阶。 一、机构设置和建设标准 村卫生室按行政区划设置,每个村民委员会设立1个卫生室。人口居住分散的山区村,可根据需要和群众意愿分设医疗点,但必须纳入村卫生室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坝区村不得分设医疗点。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村,原则上不设立卫生室,财政不投资搞基础设施建设,直接由乡(镇)卫生院负责业务工作运行。 (一)人员配备 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坝区按每千人口1名、山区按每千人口1—1.5名的比例配备。每个村卫生室配备的乡村医生一般不少于2名,其中要有一名女乡村医生。 (二)业务用房 每个村卫生室的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建筑类型为砖混结构。要求布局合理,设有一般性卫生室所需的诊断室、治疗室、预防保健室和药房,做到三室一房分开。重点村卫生室应设立健康教育咨询室及观察室。 (三)医疗设备 配备听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