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莒南县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莒南县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规范燃气市场秩序,推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工程建设、经营、设施保护与使用、燃气器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建设局是全县燃气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物价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普及燃气使用,推广清洁能源,促进燃气科技进步,提高燃气管理水平。 第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民燃气安全意识,积极防范各种燃气事故的发生。 教育、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第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对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进行指导。 燃气用户应当掌握燃气安全知识,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则,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七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县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原程序报批。 燃气专业规划预留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或改变其用途。 第八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同时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位置。在城市燃气管网规划范围内不得建设瓶组气化站;已经建成的,在城市燃气管网覆盖瓶组气化站供气区域时,其供气管网应当并入城市燃气管网。 新建、改建、扩建的燃气工程项目,必须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九条 按照规定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用于管道燃气建设的资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从事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定,确保燃气工程质量和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做好燃气工程项目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安装。
第三章 燃气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经营燃气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