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人民政府2006年度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六日 庆元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庆元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积极稳妥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列》、《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庆元县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庆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转用、建房用地审核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庆元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审批、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负责农村村民建房审核及协助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土地权属(包括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下同)调整等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负责对农村村民建房户申报的现有住房、家庭成员、户籍关系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协助提供相关的真实情况;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涉及的相关土地权属,邻里关系以及公共设施共享的调整工作。 第四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域体系规划确定的农居点范围内合理安排选址,并符合村镇建设规划。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农居点规划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二)按县域体系规划要求予以限制村庄,不再安排新增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三)推广共建联立式住房,控制建造独立式住房。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房实行计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各行政村的农村村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