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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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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庆政发〔2006〕61号
【发布日期】 2006-09-05
【实施日期】 2006-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元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庆政发〔2006〕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庆元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三届人民政府2006年度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五日

庆元县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庆元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管理和规划建设管理,积极稳妥地解决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房困难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庆元县城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审批适用本办法。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由于自然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城市化的山区村庄作为例外,其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参照《庆元县规划区外农村村民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执行(另定),具体村庄名单由松源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建房既包括申请建房,也包括政府因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在农民公寓住宅规划小区内安排的公寓住宅。
  第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农村村民可以申请建房:
  (一)城市规划区内行政村的农业户籍人员,家庭三代人均可用住房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的(不含本数);
  (二)经鉴定不能居住使用的危房或受灾房,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建房申请不予批准:
  (一)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直系亲属三代曾经拥有共同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
  (二)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有出租或出卖、赠与、法院判决等形式转让住房,再申请建房的;
  (三)在拆迁中已实行货币方式安置的;
  (四)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五)曾经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建房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再申请的;
  (六)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七)有返还地、拆迁安置地已转让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庆元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核及监督管理工作;庆元县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监察、公安、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松源镇人民政府,要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和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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