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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旅游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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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6-08-21
【实施日期】 2006-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旅游投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旅游投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旅游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地处理旅游投诉,促进本市旅游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游经营者或其从业人员损害其合法权益,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请求处理的行为。
  前款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旅游接待单位。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旅游投诉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和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下属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具体处理旅游投诉案件。
  工商、交通、公安、价格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旅游投诉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和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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