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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乐府办[2006]126号
【发布日期】 2006-09-15
【实施日期】 2006-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2006]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建设的破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及《海南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境内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个人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技改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工作。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对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及抗震设防工作负责。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裂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和地震动时程等)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及周围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等工作。
  第四条 县地震管理部门是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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