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所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纳税问题的批复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你分局报送的《关于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所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纳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直字[2006]第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税收管理,按照《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所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名单(见附件)中列举的实行总机构“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全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同意由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向你分局统一办理税务登记、统一申请领购发票、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请你分局依法做好相应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 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所属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名单 1. 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新沂高流加油站(母站) 2. 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新沂高流加油站(子站) 3. 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沭阳长庄加油站(母站) 4. 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沭阳长庄加油站(子站) 5. 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淮阴川星加油站(母站) 6. 江苏高速公路石油发展有限公司淮阴川星加油站(子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