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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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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发〔2006〕41号
【发布日期】 2006-09-15
【实施日期】 2006-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6〕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保护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规范泸州洒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保障泸州酒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色,维护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法规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泸州酒是指以泸州本地和川南地区糯红高粱为主要原料,辅以部分大米、玉米等,并在泸州地域范围内利用其自然微生态圈按泸州酒传统工艺生产的酒,其质量特征符合《泸州酒质量技术要求》,并受地理标志保护的浓香型酒和酱香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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