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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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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吉府办发〔2006〕12号
【发布日期】 2006-09-15
【实施日期】 2006-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
吉府办发〔2006〕12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吉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

吉安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和省政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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