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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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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文审〔2006〕21号
【发布日期】 2006-09-15
【实施日期】 2006-09-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重庆公路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部或重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应执行本办法。其他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设计变更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第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实施的管理,并实行设计变更月报表制度。
  第四条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 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特别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三)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五)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
  (六)公路等级发生变化的;
  (七)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设计变更:
  (一)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三)路基宽度发生变化的;
  (四)路面结构类型和厚度发生变化的;
  (五)大中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
  (六)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型式发生变化的;
  (八)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九)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十)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十一)其他单项设计变更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十二)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的。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特别重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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