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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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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镇政办发〔2006〕148号
【发布日期】 2006-09-18
【实施日期】 2006-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市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市政府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果转化资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 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市有关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并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能
  第五条 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和资金管理部门分别为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编制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研究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成果转化项目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镇江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二)负责制定市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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