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医疗保险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 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指具有本区或外省区市农业户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在本区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都应参加医疗保险。到2008 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