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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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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06]114号
【发布日期】 2006-09-18
【实施日期】 2006-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险问题的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医疗保险问题,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  一、全面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
  自治区境内的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指具有本区或外省区市农业户口,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在本区与城镇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都应参加医疗保险。到2008 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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