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设处理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西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抚府办发〔2006〕34号
【发布日期】 2006-09-18
【实施日期】 2006-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设处理意见的通知


临川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  《关于对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对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设的处理意见
 
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房的调查工作已基本结束,进入依法处理的工作阶段。为全面落实《关于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房进行调查清理工作方案》(抚府办字[2005]139号)精神,针对市城市规划区非国有土地违法建设调查所反映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处理原则
  (一)凡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未严重影响公共设施和道路等公共利益的违法建房,原则上依法进行处罚,给予补办手续。
  (二)尚未侵占规划红线,但会影响规划实施或改变用地性质的违法建房,依法从轻处罚,暂作违章保留,如今后规划建设需要,不予补偿,并须在规定时间内无偿自行拆除。
  (三)凡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侵占规划红线或严重影响公共设施和道路等公共利益的违法建房,依法责令拆除。
&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