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实现新飞跃,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深化对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要意义的认识 (一)深刻领会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我市的优势和活力所在。进一步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有利于提升我市国内、国际竞争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推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实施省委“八八战略”、市委“六大联动”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既要促发展,更要促提升,既要给政策支持,又要体现公平公正、依法规范,既要加强引导服务,又要引导科学发展,进一步探索适应我市城市功能和产业特点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模式,优化非公有制经济结构,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三)努力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及省市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大力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大力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在全市形成有利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 (四)坚持市场准入平等。坚持鼓励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凡是政府承诺对外开放的领域,在其准入上对各种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条件。在企业登记、申请立项、投融资、税收信贷、土地使用、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财政贴息、政府采购、资格认证、人才引进、职称评定、证照办理、收费标准等方面,享受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的政策待遇。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的政策性规定工作,并建立合理、便捷的办事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