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关于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均经费标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公办职业院校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