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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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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丽政办发〔2006〕110号
【发布日期】 2006-09-18
【实施日期】 2006-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规程的通知
丽政办发〔2006〕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确保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现将修订后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操作规程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保证依法公正、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审查立案
 
  (一)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审查实行主办人负责制。
  (二)主办人应当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做好询问笔录: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具备法人资格的应有营业执照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住址、联系电话、授权委托法律文书;
  2.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3.对不符合要求的复议申请书或请求事项不明确、具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或予以明确。补正或明确的时间为法制办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
  4.对依法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自提出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提供;
  5.申请人是否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要求解决的事实、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
  (三)主办人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证据目录清单和复议文书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
  (四)主办人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根据审查的结果,分别填写立案审批表、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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