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推动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积极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关系处理 (一)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 1、国有企业改制前,应当就改制费用、劳动关系处理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和处理方式,并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2、职工安置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职工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债务及欠缴的社会保险的处理办法;分流安置所需资金和资金筹措渠道等。 3、改制企业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共同居住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成年直系亲属签收,直接或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采取公告送达。 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不因其本人拒绝签字而失去效力,用人单位在办理解除手续时应以书面说明存入档案。 4、改制企业应将失业人员名单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为失业人员及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影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失业人员应当在解除劳动关系后60日内,本人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户口本、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企业应根据职工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以现金形式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本人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2倍的,按不高于2倍的标准确定。 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不正常,本人或企业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高于职工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额的,按同期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或企业人均缴费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发标准。 3、职工有下列情况可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1)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安置前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2)原固定职工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时,其转制前的连续工龄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