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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单位(路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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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6〕121号
【发布日期】 2006-09-18
【实施日期】 2006-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单位(路段)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浙人大常(2006)13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将杭州萧山恒康化工有限公司等27家单位(路段)列为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单位(路段),现予公布。
  各有关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制订整改方案,督促落实安全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力争今年年底前完成整改工作。各督办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在规定期限内因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完成整改的,由督办单位组织有关执法人员和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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