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371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1月7日 关于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切实做好我区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明确范围,统筹安排 (一)充分认识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随着我区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更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区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妥善解决被征地农牧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切实加强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将被征地农牧民的就业问题纳入政府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尽快建立适合被征地农牧民特点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