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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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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6〕37号
【发布日期】 2006-08-18
【实施日期】 2006-09-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8月14日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实施。

 

二OO六年八月十八日    

 

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宜宾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切实保护知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名商标,是指在本市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信誉度,为公众所知晓,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宜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知名商标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应当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四条 宜宾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以及自愿申请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 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宜宾市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并且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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