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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6]435号
【发布日期】 2006-09-19
【实施日期】 2006-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文[2006]43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将根据国发(2006)31号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部委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研究制订贯彻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附: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04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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