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台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台城街道办事处,海宴华侨农场,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台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九日
台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府[2006]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江门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府[2006]28号)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 (一)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要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把促进就业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坚持把就业再就业摆在政府工作的优先位置,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积极的就业再就业政策,坚持在公共财政支出中优先安排促进就业资金。在继续做好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把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上来,统筹做好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农村富余劳动力、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和外省劳动力入粤就业管理服务工作,促进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 (二)我市“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一是加快建立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培训促进就业和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二是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努力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改善就业环境,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力争每年城镇新增就业岗位3,000个,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3,600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4,0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以下。 (三)积极发展经济,增加就业岗位,解决就业问题。 坚持城乡协调发展,坚持发展为第一要务,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增强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效应。积极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广开就业门路,就地就近化解就业矛盾。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就业扶持政策,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四)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意见》规定的所有扶持政策。 2.市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具有求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纳入享受除税收减免政策以外的各项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纳入市财政预算。市以上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是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2005年12月31日前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 3.《再就业优惠证》是持证人享受相关扶持政策的凭据,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发放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防止发生弄虚作假和欺骗冒领等行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以下人员: (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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