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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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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发[2006]31号
【发布日期】 2006-09-19
【实施日期】 2006-09-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九府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患大病的城乡困难居民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赣府发〔2006〕13号)和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民发〔2006〕22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理念,坚持政府救助、社会扶助和家庭自救相结合的方针,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切实帮助城乡困难群体缓解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为建设美丽、富裕、和谐、强盛的社会主义新九江服务。

  (二)总体目标。扩大我市农村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范围,全面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在2006年底,全市所有县(市、区)都要必须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发放救助金,再用一至二年时间,使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

  (三)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类施救的原则;坚持医疗救助标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有序运行、稳步发展的原则。

  二、救助对象和救助病种

  (一)救助对象

  1、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城市低保对象;

  2、农村医疗救助的对象为: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

  3、县(市、区)政府确定的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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