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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县村镇消防建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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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密政发〔2006〕64号
【发布日期】 2006-09-18
【实施日期】 2006-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密云县村镇消防建设实施办法
(密政发〔2006〕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农村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北京市村镇消防发展规划编制要点》,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从实际出发,建设消防安全设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第三条  新农村总体规划完成后,应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村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的消防规划。

第二章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件
  第五条  新农村建设中,建制镇内的建筑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行政村内建筑应符合《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应当建设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建设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禁止建设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六条  新农村建设中,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建筑构件材料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七条  防火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火墙应从基础砌起,截断可燃或难燃屋顶结构。
  (二)防火墙顶应高出可燃或难燃屋顶层50厘米;高出非燃屋顶层40厘米;当屋顶为混凝土或砖拱时,可砌至混凝土屋面板或砖拱下面。
  (三)防火墙应突出可燃或难燃墙体40厘米。
  (四)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防火墙上应安装甲级防火门窗。
  第八条  炉灶不应靠可燃墙壁砌筑。烟囱内壁至可燃构件的距离,不应小于24厘米。烟囱穿过可燃屋顶时,排烟口应高出屋顶50厘米以上;在吊顶至屋面层范围内应用非燃烧材料砌抹严密。

第三章 村镇规划和建筑布局
  第九条  新型村镇规划建设中,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给水、消防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纳入村镇总体规划。
  第十条  新型村镇规划应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用地。居住区用地应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的下风侧;工业区应布置在村镇一侧或边缘。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和车站、码头,应当设置在村镇边缘的独立安全地区,并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第十一条  生产和储存有爆炸危险物品的甲、乙类厂(库)房,应在村镇以外单独布置。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或罐区,应单独布置在村镇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及地势较低的地带,当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等安全措施时,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第十二条  村镇在建设过程中,应与国家或地区森林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距国家级森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米,距地区级成片林边缘的防火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0米。
  第十三条  村镇建筑物每相隔160米范围内应设置消防通道。消防通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并应与其它公路相连通,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当管架、栈桥等障碍物跨越道路时,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第十四条  建制镇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当建筑物的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通道。通道净宽为3.5米,净高不小于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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