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制定美洛西林舒巴坦等2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渝价〔2006〕5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专家评审,以及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局研究制定了美洛西林舒巴坦等2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药品价格为达到GMP标准生产的药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 二、附表中所列的药品,凡化学品名相同,命名中的盐基、酸根及溶媒不同的同规格品执行同一价格。 三、各生产经营企业必须在10月10日前将下列药品相关资料报我局,在我局未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前,经营单位不得销售。 1、附表序号1-13号品种未列的剂型、规格。 2、附表序号14-24号品种未列的规格。 3、未达到GMP标准生产的药品。 4、异烟肼维B6各剂型、规格;磺胺嘧啶银软膏剂、克霉唑药膜、克霉唑口腔药膜、维A酸凝胶剂、维A酸软膏剂各规格。 四、各医疗机构及药品零售企业执行附表中药品价格时,同时要严格按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管理规范药品价格行为的通知》(渝价(2006)490号)所规定的进销差价率执行。 五、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积极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正常生产和使用降价药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立即向我局报告,我局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的实际零售价价格。单独定价药品,其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在地区间的差异超过5%时,我局将参照其较低的中标价格或实际成交价格,及时调整并公布其最高零售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降价药品的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本通知附表所列价格,自2006年9月20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美洛西林舒巴坦等24种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表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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