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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岳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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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岳政办发[2006]25号
【发布日期】 2006-09-20
【实施日期】 2006-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岳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岳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作如下调整:
  一、第六条“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互助费:(一)凡30周岁以下的,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缴费;(二)31周岁以上至40周岁的,从2003年1月1日起缴费,补缴时间计入累计投保缴费年限;(三)凡年满41周岁以上的,从41周岁起缴费,补缴时间计入投保缴费年限。”调整为:“参保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互助费:(一)凡30周岁以下的,从办理参保登记之月起缴费;(二)30周岁以上的,从30周岁起缴费,补缴时间计入累计投保缴费年限。”
  二、第七条“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数的5.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凭‘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本人按3.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余2%从失业保险金中解决。”调整为:“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数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本调整内容中,6.5%的缴费标准于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仍按5.5%由个人缴纳;其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调整后的《岳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4年4月1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公布,2006年9月20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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