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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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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09-20
【实施日期】 2006-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沈政发[2006]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为贯彻落实全国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加快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发展步伐,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改革,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社区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全国社区卫生工作会议和《指导意见》精神为指针,以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沈阳,满足城镇居民基本卫生需求为目的,建立适应时代发展、满足群众需求的城市卫生服务体系,重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发展,形成城市医疗服务体系两级格局,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并积极探索解决城市特困居民医疗救助的有效途径。

  2.工作目标:利用2年时间,重点建设好103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立和健全布局合理、配置完整、功能齐全、服务便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10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医院、专科医院共同发展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做到“小病在社区,大病去医院”。

  二、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性质,统一规划,完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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