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的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1号)和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推行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农牧民健康保障的根本性制度。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缓解农牧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牧民健康素质,对于树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推动乡风文明、保障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中的重大意义,认识到制度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将其作为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让农牧民群众实实在在受益。 二、完善筹资制度,帮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规范基金筹集。全省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要列入当年预算,参照上年末实际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