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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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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6〕135号
【发布日期】 2006-09-20
【实施日期】 2006-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6〕13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关于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工作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2006年9月)
 

  为确保2010年我省基本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工作新机制(以下简称“工作新机制”),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现就全面深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2、工作目标。从2006年起,每年有20%的县(市、区)基本建立起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2010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基本建立新机制。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全面规范,基层基础工作更加巩固,群众生育观念明显转变,优质服务活动深入开展,利益导向机制趋于完善,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格局基本形成,人民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更加满意。

  二、基本原则
  3、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坚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围绕人口发展目标,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广大育龄群众提高生育质量、生命质量、生活质量的物质文化需求。
  4、党政领导,齐抓共管。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把人口计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人口计生工作机制建设与经济社会其他领域的改革综合推进,坚持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和群众参与相结合,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5、积极探索,鼓励创新。坚持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不动摇,认真研究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域的新问题,形成对人口计生工作规律的共识,在继承中发展,在完善中提高,在开拓中前进,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6、强基固本,分类指导。坚持稳定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提高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基础好的地方要率先建立工作新机制,基础薄弱的地方要加快发展,推动全省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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