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规范督学的聘任和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督学在促进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2002年印发的《山东省督学聘任暂行办法》(鲁教督字(2002)2号)进行了修订,形成《山东省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山东省省督学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育督导职能,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较高、适应教育发展要求的督学队伍,促进全省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专职督学按国家行政机关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 本办法所称省督学专指兼职督学。聘任省兼职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以退休人员为辅。 第三条 省督学由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