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江县城镇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 浦政办〔200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浦江县城镇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已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日 浦江县城镇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管理,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