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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生态恢复禁牧区人口转移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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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二政发〔2006〕86号
【发布日期】 2006-09-20
【实施日期】 2006-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生态恢复禁牧区人口转移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市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格苏木政府,赛乌素科技园区,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生态恢复禁牧区人口转移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二连浩特市生态恢复禁牧区人口转移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锡林郭勒盟荒漠草原生态恢复禁牧区划分标准》精神,按照我市“十一五”规划总体要求,为加快推进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实现生态环境的自我修复,结合全盟《关于引导扶持牧区人口向城镇转移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生态恢复转移人口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保护生态环境,增加牧民收入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为目标,建立生态保护与建设长效机制,配套完善政策措施,实施人口转移战略,逐步实现草原生态的良性循环,促进口岸经济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
  (二)坚持的几项原则:政府引导、牧民自愿的原则;稳步推进、分类指导的原则;强化培训、充分就业、自主创业的原则;资金扶持、就业创收的原则;各类补贴收入不低于上年度牧民人均收入水平的原则。

二、实施生态恢复转移人口的主要目标
 
  (三)从2006年10月1日起,利用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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