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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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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中府〔2006〕109号
【发布日期】 2006-09-20
【实施日期】 2006-09-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通知
中府〔2006〕10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切实做好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污染治理工作,实现COD和SO2排放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与中山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COD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和《“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具体目标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计划。
  一、实施总量控制的指标和目标
  遵循“对环境危害大的、国家重点控制的污染物严格控制”的原则,根据省人民政府的统一要求,“十一五”期间我市将对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种主要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
  根据《“十一五”COD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和《“十一五”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责任书》的具体目标和要求:“2010年底,中山市二氧化硫年排放总量控制在3万吨以内,COD年排放总量控制在2.2万吨以内”。以省下达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为前提,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削减计划,确保到2010年,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两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控制在省下达的指标范围以内,力争有所减少。(中山市“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目标见附件1)
  二、总量控制基数的确定
  (一)总量控制计划指标中的化学需氧量为全社会排放量,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量和生活污染源排放量。
  (二)由于目前我市生活能源主要是液化石油气和电能,所排放的二氧化硫较少,对大气的影响不大,所以控制计划指标中的二氧化硫排放量主要以工业污染源排放量为控制对象。
  (三)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控制总量基本以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规定年排放量和排污申报数据为主要依据,核算其达标排放后的污染物排放量作为控制目标。化学需氧量的生活排放量以2005年各镇 (区)城镇人口数为基数计算。(人均日用水量设为0.25t/(人·d),生活污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90%计算,生活污水中COD平均浓度设为25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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