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现将《镇江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镇江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正、公平、合理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江苏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三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平等。 第四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五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或主管部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辖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 上级仲裁委员会对下级仲裁委员会负有业务指导的责任。 第七条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市各部门、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二)省人事厅委托的国家、省有关部门所属驻镇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第八条 辖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本辖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辖市、区各部门、直属机构所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本市跨辖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辖市、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之间因受理权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政府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由有关方面负责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案件受理、仲裁文书送达、案件档案管理、仲裁员聘请、仲裁费用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