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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度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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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渝商委发〔2006〕133号
【发布日期】 2006-09-21
【实施日期】 2006-09-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2006年度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133号

 

各试点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现将《重庆市2006年度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现代流通处联系。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重庆市2006年度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项目验收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继续实施“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的通知》(商建发(2006)3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市场“双建工程”的意见》(渝府发(2006)63号)精神,切实掌握我市农村市场“双建工程”建设情况,客观公正地对项目实施情况作出评价,按照《重庆市农村市场“双建工程”连锁经营超市建设与改造规范(试行)》和《重庆市农村市场“双建工程”便民放心商店建设与改造规范(试行)》,在总结去年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验收实施办法。   

  一、验收的原则、对象、范围及方式

  1、验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实地核查;质量至上,科学求实。

  2、验收对象:经商务部核准纳入我市2006年度“万村千乡”农村市场“双建工程”试点的试点区县(市)及龙头企业。

  3、验收范围:龙头企业在试点区县(市)从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建设和改造的乡镇连锁经营超市和村社便民放心商店及配送中心。

  4、验收方式:龙头企业提出申请,由试点项目所在地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对提交材料进行初验合格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项目验收;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向市商委提出复检申请,市商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人员对项目复检,对复检合格的项目给予2006年项目资金支持。

  二、验收工作程序

  (一)龙头企业申报与受理

  1、龙头企业分别在9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向项目所在地的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提交《重庆市2006年度“万村千乡”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4份,申请对已经完成的乡镇连锁经营超市和村社便民放心商店进行验收。对为“双建工程”而建设和改造的配送中心,需要利用国家项目资金进行贷款贴息的,年底进行一次验收,由龙头企业12月31日前直接向重庆市商委提交《重庆市2006年度“万村千乡”农村市场“双建工程”配送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一式三份进行申报(附件2)。龙头企业在提出验收申请时,事先要做好“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信息服务系统”中相关资料填报工作,便于网上操作和信息披露及公开(各种申报表格可以从网上自动生成)。

  2、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收到项目《验收申请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内容是否齐全进行初验,对于不符合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网上操作)。

  (二)区县验收

  1、对龙头企业提出的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申请,区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立即组织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着重检查店面是否统一进行重新装修,店招是否规范统一,营业面积是否符合要求,连锁超市、便民商店经营商品单品是否分别在1000个和400个以上(农资店商品大类在3大类以上),龙头企业向乡镇、村社店商品配送率是否达到要求,乡镇、村社店服务是否规范、是否建立了进货登记等规章制度,以及开展的综合服务功能的多少等。

  2 、开展验收工作前,验收人员要认真组织学习《验收评分标准及说明》(附件3-6),了解项目验收的重点、主要内容及方式方法,确保验收质量。验收组在充分掌握了政策和验收要求后,必须亲临建设改造的乡镇连锁超市和村社便民放心商店现场,一一进行验收。到达现场后,首先要查看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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